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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
来源: | 作者: 111 | 发布时间: 2020-08-24 | 1206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一、洞口工程

1、洞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洞口的路基及边、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,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,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。

(2)边、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挖前清除干净;施工中应经常检查,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。

2、爆破作业应符合规定要求。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后,方可继续施工。地质不良时,边、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。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,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。

3、隧道门及端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砌体工程脚手架、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,并设有扶手、栏杆。脚手架不得防碍车辆通行。

(2)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,防止人员、工具和材料坠落。

(3)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辆和人员通行。

二、开挖

1、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。

2、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钻眼前,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,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作业。

(2)凿岩机的支架,在碴堆上钻眼时,应保持碴堆的稳定。

(3)用电钻钻眼时,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、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。

(4)不得在残眼中钻眼。

三、爆破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6722)要求,编制爆破设计方案,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。

2、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、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,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。

3、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,随用随取。放炮后的剩余材料,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。

4、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。若洞口距离开挖面大于1000m时,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,但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。

(2)洞深应大于10m,并与隧道中线有60度的交角,设有两道外开的门。

(3)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。

(4)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,并应设置栏杆,严禁无关人员入内。

5、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装药前,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;装药区内禁止烟火;装药完毕,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、地点;

(2)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;

(3)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。

(4)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
A、照明不足
B、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。
C、出现流沙、流泥未经处理。
D、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,尚未治理。
E、没有警戒好的。